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或超過一九0公分者
(脫鞋);女性不及一六0公分者或超過一八0公分者(脫鞋)。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十八
者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視力:各眼矯正視力未達0.六者或近視七00度以上者。
四、辨色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聽力:耳聾者或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
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梅毒、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八、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
者。
九、身體有不雅紋身者。
十、精神異常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含慢性活動性肝炎)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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