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者或超過一九0公分者
      (脫鞋);女性不及一六0公分者或超過一八0公分者(脫鞋)。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十八
      者或大於三十一者。
  三、視力:各眼矯正視力未達0.六者或近視七00度以上者。
  四、辨色力:色盲者或紅綠色弱者。
  五、聽力:耳聾者或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
  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超過九十
      五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梅毒、活動性肺結核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
  八、兩手手指、手臂、兩腿、腳趾或腳掌殘缺不健全,致不堪勝任職務
      者。
  九、身體有不雅紋身者。
  十、精神異常者。
  十一、其他重症疾患(含慢性活動性肝炎)或缺陷,經體格檢查列為「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丙等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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