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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務人員眷屬,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但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 未撤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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