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
  遣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
  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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