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經依有關法令辦理退休、資 遣或因屆滿六十歲離職退保人員及其眷屬,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 在職死亡人員之眷屬及本辦法施行前已死亡退休人員之眷屬,得準用本 辦法規定參加本保險。 退休公教人員之眷屬參加本保險,超過五眷口以五眷口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