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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失能種類如下: 一、眼。 二、耳。 三、口。 四、胸腹部臟器。 五、精神。 六、神經。 七、肢體或關節。 八、頭或臉部。 九、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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