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08日

條文關聯

  送審人員證明學歷,應提出畢業證書,如不能提出時,須有左列各款之
  一之證明:
  一、教育部或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證明書。
  二、原學校之正式證明書。
  三、畢業同學錄。
  中等學校畢業學歷之證明書,如未盡合規定,得暫予採認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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