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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 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處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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