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學年合計准給二十一日。
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合准給二十八日,其
超過期限者,得以事(休)假抵銷。但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公立醫院或公保特約醫院診斷證明者,得核准延長之,其延長
時間以二十四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
四、因分娩者,給娩假四十二日;流產者,給假二十一日。
五、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七
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喪假二十一日;配偶
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給喪假十四日;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假三日;子女死亡者,給喪假七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准請事、病假日期,凡到職不滿一年者,在該
學年內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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