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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各級學校:指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 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 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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