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 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委任 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市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二個以上本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者, 以其主要業務之本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