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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