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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