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
一人,襄理隊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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