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及調閱事項委任轄區分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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