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警察局辦理會勘、查核及調閱事項得委任轄區分局執行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