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關於原住民健康管理及醫療 保健服務有關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關於原住民居 住事實認定、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以下簡稱保險費)補助及醫 療費補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