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住宅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主任
委員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督導住宅政策之副秘
書長及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六、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七、具有住宅、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公共藝術、智慧科技
應用、財務金融、熟悉原住民族事務、物業管理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
驗之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循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機關代表,由該首長擔任或自主任秘書以上
主管依順位薦派二人,由主任委員圈選。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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