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
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之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
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地政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具有都市計畫、工務、財務、建築、地政、不動產估價、土地開發等
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公會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機關代表,由該首長擔任或指派主任秘書以
上主管擔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
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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