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主管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管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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