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展覽場應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由借用單位應檢送「展覽場預預約申請表」及展出計畫書,向臺北
市政府提出檔期申請。
二、臺北市政府於受理借用單位之檔期申請案後,於完成借用單位資格
及相關文件審查,安排檔期後,即通知借用單位於期限內繳付場地
訂金及簽約;惟若未在限期內繳納訂金及簽約金,即由臺北市政府
逕行取消借用資格。
三、借用單位應於繳付訂金並獲得臺北市政府預留檔期同意函後,遵照
經濟部頒布之「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向政府主管機構申請辦
展許可。
四、借用單位應將政府主管機構許可之文件、參展辦法及展場規劃圖於
起借日三十天前檢送臺北市政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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