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實施對象如左: 一、現役在營軍人及其家屬包括: (一)應徵召服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志願入(留)營服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入營服役因傷病成殘之軍人及其家屬。 三、現役軍人因陣亡或因公殞命者及其家屬包括: (一)應徵召入營服役因陣亡或因公殞命軍人及其家屬。 (二)志願入(留)營因陣亡或因公殞命軍人及其家屬。 前項各款所稱軍人包括軍官、士官、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