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
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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