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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前項處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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