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
襄理處務。
前項處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