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指本市轄區內未經依森林法公告為受保護樹 木,且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 二、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 三、樹齡五十年以上。 四、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 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前項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指離地 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