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受保護樹木,指本市轄區內未經依森林法公告為受保護樹
木,且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樹胸高直徑0.八公尺以上。
二、樹胸圍二.五公尺以上。
三、樹齡五十年以上。
四、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
    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前項樹胸高直徑,指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樹胸圍,指離地
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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