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縣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委辦事項及 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中央法規明定本府為主管機關者,本府得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 理。 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因業務需要,將其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 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三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