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高級中等
  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普通班,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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