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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設有管理 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 維護使用空間。前項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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