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設有管理
  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
  維護使用空間。前項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