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樹木」係指國有林班地外,經本府認定應予保護者,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胸高直徑一.五公尺以上。
  二、胸圍四.七公尺以上。
  三、樹齡五0年以上。
  四、特殊或具區域代表性者。
  五、經提案列入應予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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