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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縣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設置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處所(以下簡稱處所),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及交付之相關業務。 前項處所及相關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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