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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市道路之命名,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區公所辦理後報本府核定。跨 越兩區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 道路命名如有爭議,本府得綜合考量公共利益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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