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規範對象指經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設立之私立及公
  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公立及公設民營機構,視為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但經本府認定應
  適用本標準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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