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演藝:係指經由廣播、電視及電影播映之外,以音樂、戲劇、舞蹈
及雜藝等演技,公開供人作現場視聽欣賞之表演活動。
二、演藝事業:係指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及業餘演藝團體
。
三、演藝公司或商號: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演藝有關業務,經依公
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四、演藝社團或財團:係指以公益為目的,辦理演藝有關業務,經依法
組織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五、業餘演藝團體:係指以演藝為興趣之個人為成員組成之團體。
六、演藝人員:係指以演藝為職業之個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