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本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新竹市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