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 簡稱環保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不以真實姓 名檢舉或檢舉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