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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災民收容救濟站使用管理知須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設置時機:遭受重大、天然災害或空襲時,民眾流離失所,急待收容救 濟時,於災情發生十二小時內,開設災民收容救濟站,給予本縣受災戶 緊急妥善之暫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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