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縣庫支票定名為「桃園縣縣庫支票」(以下簡稱縣庫支票),
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票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代表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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