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縣有土地出租之年租金率,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供住宅使用者為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六。
二、非供住宅使用者為當期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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