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民營學校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
兼任,二者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聘請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本府局處首長一人至二人。
三、教育行政人員二人。
四、學校校長二人至三人。
五、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社會賢達二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採一年一聘,期滿得再續聘之。
本會組成後,委員如有出缺時,依第一項各類分配名額之規定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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