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長 兼任,二者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聘請下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本府局處首長一人至二人。 三、教育行政人員二人。 四、學校校長二人至三人。 五、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社會賢達二人至三人。 委員任期採一年一聘,期滿得再續聘之。 本會組成後,委員如有出缺時,依第一項各類分配名額之規定補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