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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桃園縣(以下簡稱本 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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