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樹立廣告
及招牌廣告主辦單位為本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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