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
空間。
前項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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