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
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
建完成,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
    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該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之國民小學已開闢完成。但基地周邊八百公
    尺範圍內已有國民小學興闢完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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