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各項犬隻管理
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一、寵物登記及絕育補助工作:由本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防疫所)辦
理,得委託簽約之動物醫院及鄉(鎮、市)公所協助執行。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及動物醫
院協助執行。
三、遊蕩犬隻捕捉:由本府農業發展局辦理,本府環境保護局協辦(以下
簡稱環保局),並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四、遊蕩犬隻收容及後續處理: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依法登記之民間團
體執行。
五、犬隻污染環境案件:由環保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六、犬隻遭虐待傷害案件:由防疫所辦理,得請本府警察機關(以下簡稱
警察局)協助辦理。
七、犬隻妨礙安寧秩序及傷人案件:由警察局辦理,案件經處理後如涉及
動物保護法所規定之沒入動物規定者,移防疫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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