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本府法務局報請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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