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或接受推薦 申請獎勵: 一、改善製程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二、更換乾淨或低污染燃、物料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三、新增污染防制設施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四、汰換老舊污染防制設施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五、積極從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六、其他有關作為並有污染減量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