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或接受推薦
申請獎勵:
一、改善製程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二、更換乾淨或低污染燃、物料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三、新增污染防制設施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四、汰換老舊污染防制設施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五、積極從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六、其他有關作為並有污染減量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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