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或團體於本市境內發現使用中汽車有明顯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應自
發現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至桃園市政信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烏賊車檢
舉系統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敘明污染事實提出檢舉,並提供下
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及地址;檢舉人如屬團體,應
提供團體名稱、統一編號、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被檢舉之車輛車牌號碼、發現地點及時間。
三、顯示拍攝日期、時間之佐證照片三張或十五秒以內佐證影片,其中任
一佐證照片或佐證影片須可供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且非
於怠速停等、起步、發動、夜間、下雨或路面潮濕時所拍攝。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檢舉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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