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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並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聘兼之,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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