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