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實施
  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前,應進行詳細調查,其調查結果並應於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敘明之。
  前項詳細調查項目,應包括每宗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性質、強度、權屬、
  人口組成、公共設施、地區環境及居民意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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