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
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設籍本縣之民眾,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且最近一
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
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之一點五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
一定數額。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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