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兒童福利社政機構(以下簡稱兒童福利機構)如下:
一、兒童福利服務機構:指依本法所定之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心理及
    家庭諮詢中心、其他兒童福利機構及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以
    下簡稱早期療育中心)。
二、兒童教養機構:指本法所定之育幼院、智能障礙兒童教養院、傷殘兒
    童重建院及其他兒童教養機構。
三、兒童輔導機構:指本法所定兒童緊急庇護所。
四、婦嬰收容教養機構:指本法所定之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
    婦、嬰收容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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